(科普一下) 运用香港专业地产知识分析”港漂家”根本不是二房东

先要向大家講解香港的土地業權,其實除了中環聖約翰座堂獲永久地權外,所有土地均是政府擁有。所謂買地、買樓,均只是取得政府批租土地的「使用權」,現時所謂的「業主」均只是該土地的「租用者」,而非真正「擁有人」。

香港的土地差不多全部由政府批租,只有位於中區的聖約翰座堂的一小幅土地除外。聖約翰座堂現址的土地於1847年獲批永久業權,條件是該幅土地必須用作教堂之用。 自1843年起,政府批地的慣常做法都是向使用者批出土地契約,年期大多為75年或99年,但亦有少數土地契約的年期長達999年。批租制度在香港回歸後大致維持不變,在1997年年中前批出的契約稱為”官契”,其後批出的稱為”政府租契”。
大體而言,香港在九七回歸前批出的土地契約有下列3個常見的年期,當中以75年和99年為主:

(a) 75年的契約年期:香港島於1842年割讓予英國政府後,前殖民地政府初期根據英國政府的指示,在批出土地契約時把年期訂為75年。1860年,在九龍半島界限街以南的地區被割讓予英國政府後,前殖民地政府繼續採用此做法。

(b) 99年的契約年期:1898年,新界及界限街以北的新九龍以99年期租借予英國政府。自此以後,前殖民地政府向使用者批出的土地契約以99年減3天為期限,而此契約年期後來亦適用於香港其他地區。

(c) 999年的契約年期:999年的契約年期,屬例外情況而非慣例。在1849年至1898年期間,土地擁有人可就土地契約申請999年的契約年期。然而,前殖民地政府於1898年5月後已停止批出這類長年期契約,因為這安排變相令政府失去相關土地的長遠控制權及期內的潛在土地收益。目前,只有少數位於香港島及九龍的土地的契約年期長達999年。

此一租地制度之后亦都被中国大陆广泛使用。

根據大圍名城的地契, 地契年期是到2054年

所以大圍名城業主本質上是租借大圍名城一部份土地的租客到2054年,业主是香港政府。

所以逻辑应该是这样的:

业主: 香港政府
二房东: “大圍名城業主”, 土地租借日期直到2054年
三房东:港漂家
住客

所以严格上来说港漂家根本不是二房东, 其实是三房东

以上是一些香港地產歷史的分享,根据香港新闻港漂家的负责人已经被香港警察拘捕, 希望法律可以制裁违法的人令到世界变得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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